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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一、实施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国库部门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财预字第68号)

(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5)《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

三、实施及设立条件:

(1)《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保留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项目的行政许可。

(2)《国家金库条例》规定,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行长兼国库主任。

(3)《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

(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规定,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简称“代理支库”)业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商业银行、信用社申请代理支库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下称初审行)受理与初步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下称审批行)负责审批。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的,审批行同时为初审行。

 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并对代理支库的设立条件、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年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代理支库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市)支库(代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市××区支库(代理)。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国库会计业务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认真办理各项国库业务。

代理支库的设立条件。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完备;承诺获准代理后建立相应的代理支库业务机构和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办理流程:

(一)办理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

(1)申请材料目录;

(2)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3)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4)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 

(6)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7)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交初审行办公室。

(三) 初审行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附申请材料报至审批行。审批行应当自收到初审行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分支行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审批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其代理支库业务,并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报总行备案;审批行应当自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发送至初审行。初审行应当自收到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之日起5日内将其送达申请人。

(五)初审行负责与申请人签订“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申请人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按照“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的规定办理国库业务。

(六)每年年度终了,代理行应当如实向初审行的国库部门提供:代理行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初审行报告上年度的代理情况,同时填报“     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国库业务量、预算收支情况等;

(2)国库业务人员和相关领导人员配备、变动情况;

(3)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4)对辖区内国库经收处的检查情况;

(5)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对代理行代理支库业务的书面意见;

(6)审计、检查部门的审计、检查结论;

(7)代理支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8)今后工作目标和对代理支库业务工作的建议。

五、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供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2)法人企业验资报告数额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相符。

(3)申请单位公章及法人章要齐全。

(4)有关材料要真实、一致。

六、授权范围

中心支行及辖内各县(市)支行按属地原则办理。

七、规范文本(见附件)

(1)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2)资产负债、损益表

八、负责部门(科室)

国库处综合科

九、办公地址(含房间号)

石家庄市新华东路109号0506房间。

十、办理时间:工作日时间

十一、联系电话:0311-87938075/0311-87938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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