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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实施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营业部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银办发[2004]136号)。

三、具体内容

负责对银行报送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

四、申请条件

石家庄市区已加入账户管理系统的银行机构

五、办理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六、办理程序

(一)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二)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三)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四)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五)开户许可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七、递交材料

(一)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存款人为从事生成、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申请表(一级预算单位应出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批复书)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建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站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三)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第2、3项还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单位申请开立以上结算账户时,如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如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除了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书。同时应如实填写“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见附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连同上述出具的证明文件一并交由开户银行报人行核准。

八、办理科室

营业部综合科

九、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5号

十、办理时间:工作日时间

十一、联系电话:0311-83997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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