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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托公司经营目标多样化的风险控制

字号 文章来源: 2014-10-27 1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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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金融理论对金融机构经营目标的表述基本上是统一的,即股东利益最大化。股东利益最大化固然是一般公司治理结构所需考虑的一个重点问题,但是对于信托公司来说,仅考虑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不够的。由于信托公司的核心业务,即信托业务直接关系到信托财产的安全与信托目的的实现,保障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利益应被视为信托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核心任务。只有在此核心任务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信托公司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也只有如此,信托业在中国才有发展的空间。

信托公司的经营目标可以从两方面来界定:对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其经营目标是实现盈利性,即目标是要保证公司出资人或股东权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直接实现目标的过程;另一方面,在信托资产经营中,要尽量实现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最大化,从而保证信托公司的信誉,使信托公司赢得公众的信任,以此来实现业务的扩大,间接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经营目标对内部风险管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经营目标决定风险管理。因此,由于信托公司的经营目标的相对复杂化,我国信托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必须建立在股东、委托人和受托人三方利益最大化的盈利目标基础上。在对不同的资产进行管理时,根据不同的经营目标而制定不同的风险管理战略。信托公司是为利润而承担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而其获取最大利润的前提是把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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